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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法》及《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受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委托,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负责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的公用机动车辆、在职在编教职工、退休返聘教职工所使用的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通过车牌自动识别通行;居住在南院的居民、学校退休职工车辆,通过车牌自动识别可停放于主校区南院;学校后勤保障车辆(含食堂、物业等),通过车牌自动识别可停放于南院。
    第六条 探亲访友等外来车辆(含出租车),不得进入主院,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停放于南院。

第七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和市内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型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车进校园,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飙车,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鸣笛,凌晨00∶00至6∶00,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需经保卫处值班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位内,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动该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否则果自负。 
    第十三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单位、各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如:考试、会议、演出等,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委派专人协助保卫处负责人员疏导及车辆安全工作。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占路设摊,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必须提前三天报保卫处。施工影响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十六条 严禁在道路上打球、溜旱冰或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有权临时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拆移、毁损。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必须按被损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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