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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依靠全体师生员工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行政、经济、教育以及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手段,从根本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校综治委主任,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综治委副主任。校综治委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党委学工部(团委)、校工会、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综治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综治工作分管责任人,对全校综治工作实施领导;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综治工作任务的检查与落实。

第五条  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治办),综治办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综治日常工作。

保卫处处长兼任校综治办主任。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由班子部分成员、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工会分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可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治工作。

第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及相关学院要加强对留学生及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为留学生创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大学生综治志愿者协会。协会由大学生先进分子组成,在各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综治宣传、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等活动。

第九条  校综治委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研究、制定和布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处理、解决学校各类突发性事件;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制定规划和落实学校安全防控的人防、物防、技防的防控体系;

(四)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预防违法犯罪。

第十条  校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综治日常工作,执行校综治委的决议、决定,支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综治领导小组开展综治工作,指导学生综治组织开展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负责起草全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签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综治工作计划,检查综治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

(六)适时开展综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并向校综治委汇报;

(七)积极协调河北区综治委等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八)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九)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综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校综治工作安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把综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把法制教育、防范、帮教、矛盾调解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三)落实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措施和交通安全责任制等规定,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四)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交通、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本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帮教对象及时提出工作方案,报综治办备案后,建立帮教小组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六)定期总结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经验,不断改进综治工作;

(七)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由校综治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矛盾排查调处、平安校园建设、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对综治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由校综治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积极向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成绩显著;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

    (四)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成绩突出;

    (五)积极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发生;

    (六)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成绩突出;

    (七)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学校稳定中成绩突出。

第十五条 批评与处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综治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取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建议取消所在部门或单位本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一)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造成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及火灾等重大事故,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四)对不稳定因素或矛盾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在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后,未作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六)因安全教育及综治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

    (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及责任事故,故意瞒报、迟报或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考评办法

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终前,各部门、各单位对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总结与自评。校综治办组织考评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综治委审定。重大奖惩报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批。对在专项综治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和突出成绩的(或有重大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适时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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