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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共安全管理,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

(一)凡进入我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园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学校。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携带各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收藏管制枪械、刀具。

(三)严禁在校园里裸胸赤背、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校内外组织、参与传销活动。

(四)校内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各类广告宣传品。

(六)在我校食堂、超市、出租房等处经营的外来人员,要遵守学校有关治安、消防等方面规定,按指定地点、时间守法经营。

(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组织装修、维修等工程时,如需校外施工队进校,施工前须先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八)保卫处加强校区巡逻,加强治安管理,盘查各类可疑人员,维护校园良好的治安秩序。

(九)校园内禁止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条  教学楼

(一)教学楼是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二)各教学楼实行各系分区域负责,保卫处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各系(部门)应对教学楼内所管辖的办公室、教室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每天离楼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灯(源)并将门窗关闭锁好。

(四)教学楼内严禁大声喧哗或使用超规定的音响设备。不准进行与教学、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每逢寒暑假前,教学楼的各部门对管辖的范围、总务处对各楼层公共空间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对重点部位进行封门。由保卫处统一封闭教学楼。因公进入教学楼的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在保卫处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图书馆

(一)图书馆是师生员工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场所,严禁无关人员擅自出入或进行其他活动,外单位人员进馆,须经图书馆领导同意。

(二)图书馆负责人应对馆内秩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健全逐级安全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责任制。

(三)图书馆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珍贵、特藏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措施,每天闭馆前要切断电源,将门窗关闭锁好,履行安全检查制度。

(四)凡经准许进入图书馆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馆内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爱护图书资料及设施。

(五)凡申请进入图书馆办书展等的单位或个人,经学校同意后需持有效证件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体育馆

(一)体育馆是师生员工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校内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馆活动。

(二)体育馆负责人对馆内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

(三)内外所有单位在体育馆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在举行前七十二小时到党校办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卫处备案。

(四)体育馆内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违章电器,馆内严禁吸烟。

(五)进入馆内参加运动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和体育馆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起哄、喧闹或向场内投掷杂物。

(六)在馆内活动中如遇紧急意外情况,管理人员要保证各安全门通畅和应急灯有效,及时疏散场内人员。

 

第七条  展览馆

(一)展览馆是我师生展览美术作品、举办国内国际大型美术展览的重要场所,是对外开放单位。展览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馆长负责。

(二)展览馆应确定一名专人负责防火、防盗工作。

(三)参观展览的校外人员凭请柬或入场券、本师生凭工作证、学生证入场。

(四)严格开、闭馆制度,闭馆前切断电源、关闭窗门、锁好门,并每天例行安全检查。

(五)夜间闭馆后,警报系统应布防。

(六)馆内如有重要的作品展出时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

(七)参展人员,要文明礼貌,自觉爱护展品,遵纪守法。

(八)凡进入馆内的人员,均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展览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室

(一)各种专业实验室、工作室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重要阵地,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进入,任何人不得利用其设施设备进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

(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实验室、工作室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实验室、工作室均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悬挂于明显之处。要采用现代化手段,对该室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对所管理的设备、设施账目清楚,防止丢失和破坏。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有关安全法规与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漏电、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室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的管理,爱护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吸烟、打逗、喧闹。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办公楼、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每天下班离校前应对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切断水、电源,将门窗关闭锁好。

 

  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群体性活动是指学校处室、各(学院)、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体育馆、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展览、论坛、讲座、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招聘会等各类活动。 

(二)根据“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群体性活动的开展严格落实内容和安全责任制,活动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活动内容负有全面责任。

(三)学校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类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有益身心健康、弘扬社会正气的平台阵地。 

(四)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传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传播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或不实言论。 

(五)要加强对群体性活动的管理,各类群体性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影响学的正常秩序。活动现场主办单位必须派专人(在职教职工)值守,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处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 

(六)举办群体性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凡需举办群体性活动的单位应拟定活动方案,按程序向学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 

(七)主办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在0A下载并填写《天津美

术学院群体性活动审批表和《天津美术学院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任书》。

    (八)校内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规模200人以下的群体性活动 

展览、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的,需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级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由团委负责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二级学院下辖单位(含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其他群体性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自行审批。 

2. 规模2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主办单位需报保卫处备案,同时提交活动的安全预案,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校办备案,其中展览、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需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十一  举办群体性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制度,不得违犯《宪法》和国家根本制度,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活动内容必须由主办单位认真审核,活动过程和内容,不得涉及反动言论、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  校内举办外事活动,主办单位须及时向外管和国家安全等机关部门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附件1:

天津美术学院群体性活动审批表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参加人员

 

举办时间

 

地 点

 

预计参加人数

 

活动内容

 

活动目的

及安全措施

活动目的:

 

 

 

 

安全措施:

 

 

 

 

 

 

 

 

 

 

活动负责人

 

 

 

 

签字:

主办单位

意见

 

 

 

 

签字:

主办单位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见

 

 

 

 

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保卫处、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天津美术学院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天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此责任书。

活动名称:                                                         

活动地点:                                                         

举办时间:                                                         

活动安全负责人:                                                   

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防范要求,切实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制定活动安全预案,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预案。

二、 加强治安管理。严防发生打架、盗窃等案件。坚决防止出现踩踏等恶性事件。

三、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场,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 加强政治安全防范意识。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需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放映有关宣传片、电影等视频内容,需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核同意。在活动中出现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无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五、 保持活动现场卫生、通风,发热、感冒等带有传染病源的学生不准进入活动现场。严防疾病传播。

六、 确保活动过程中用电安全,不发生触电事故。

七、 邀请校外单位或人员入校参加活动时,主办单位负责审核其资格,并视背景情况报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审查。主办单位要负责活动期间邀请单位或人员的人身及财物等方面的安全。

八、 成立活动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成员有:                           

                                                      

九、 如活动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校领导。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原因,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活动负责教师签字:          主办单位领导签字:           (盖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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