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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天津美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实施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安全情况,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人员学习消防常识;

(四)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学校法人为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党委学工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四)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章、违规事件。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和指导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重点部位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八)审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受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 及时向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每月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所属部门消防周查和岗位日查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按规定保证所辖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本部门、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无遮挡;

(六)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七)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教学、实验、实习、展览等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并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三)组织每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周查记录;

(四)组织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五)保管本部门、本单位所设置的消防设施,保证整洁完好。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学工部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学生宿舍实际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规定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七)实行宿舍24小时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对上级领导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必须掌握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日查工作;

  (三)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爱护消防设施;

  (四)学习掌握消防常识和消防技能;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承租人对所承包、承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经营行业的消防法规,以及学校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

(四)不占用消防通道,爱护消防设施;

(五)所属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关培训,取得消防安全上岗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四)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五)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自动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技术合格证》,其岗位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二)严密监控设备运行状况,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置系统故障,认真填写《建筑消防设备故障处理记录》;

(三)发生火灾时,按照《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置程序》迅速准确地开展灭火救援;

(四)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建筑物、场地以及附属区域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 学生宿舍;

(二) 教师工作室

(三)美术馆

(四)图书馆;

(五)食堂;

(六)教学楼、实验室;

(七)变电站;

(八)档案室、保密室;

(九)自动消防系统控制室;

(十)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或临时大型活动场所。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部位不得出租或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举办展览、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保卫处和政府消防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储存、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机关培训、持证上岗;

(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三)限量购买、使用。使用部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人、使用地点、数量进行登记。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必须采取防爆、通风、防静电、围栏等安全措施;

(五)存储性质相抵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必须专库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美术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禁止利用地下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用火管理:

(一)临时使用明火的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办理动火手续;

(二)临时使用明火的部门、单位对施工的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的烟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六条  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三)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五)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操作。严禁在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六)教学、科研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断电;

(七)禁止使用电炉。

(八)任何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九)人体模特课使用电暖气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从领取到归还一系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燃气灶具不得设在地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与管道连接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米;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遵守操作规范;

(三)设备检修,严禁使用明火;

(四)严禁地下室、高层建筑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如需改造燃气管道、增加设备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保养、增设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由建筑物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责任部门必须将职责落实到人。防止消防设施损坏、丢失。

第三十条  因维修和施工需大范围停水、停电时,施工组织单位在事先通知停水、停电部位负责人和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由责任部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修复。当场有条件修复的应立即修复;无条件修复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需要供应商或者厂家修复的,如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修复后,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产权人代表负责对出租房屋和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由学校保卫处保安队、总务处医务室等部门人员组成,保卫处负责管理。义务消防队的工作与要求:

(一)执行校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处理火险隐患;

(三)及时报警,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配合消防队扑灭火灾、组织疏散、救助伤员;

(四)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档案的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校领导、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组织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科室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情况;

(四)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五)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部位每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情况;

(三)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电气线路、设备有无异常现象;

(六)易燃物清理情况;

(七)电磁门是否正常;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或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的;

(八)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九)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十)违章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下列火灾隐患由学校负责整改:

(一)室内外消防栓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灭火器材缺少、过期,消防设施的改造、购置、维修;

(二)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源线路设备老化;

(三)实验室、仓库布局不合理,危害消防安全的;

(四)公安消防机关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场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火灾隐患;

(五)其他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患。

第四十三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消防机关、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

逾期未整改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灭火、引导疏散、应急措施知识和技能等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机关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条  各二级学院、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疏散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两个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十一条  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周,11月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组织在校师生学习消防安全法规、消防知识。

第五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情况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求举办定期或不定期消防知识培训,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消防知识材料。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消防控制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五条  消防经费的使用和预算的编定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五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消防设备配置情况和消防日常工作要求,编制每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消防专项经费由保卫处和有关责任部门根据维修、检测、改造消防设施情况及消除火灾隐患需要,提出消防专项经费申请,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终评估考核内容,作为部门(单位)评优、个人聘任上岗考评的依据。凡消防安全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内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第五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

(三)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四)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一)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经职能部门下达《隐患通知书》指出两次及以上的;

(二)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三)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助燃高压气瓶的;

(四)违章超负荷用电的;

(五)违章使用明火,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禁烟场所吸烟的;

(六)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的;

(七)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九)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的;

(十一)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的;

(十二)违章使用蜡烛、蚊香等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三)拒绝和刁难消防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十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隐匿、伪造火灾现场的,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因违反“第六十条”使学校受到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所属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因违反“第六十条”导致火灾发生,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当事人和直接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停发一至三个月的校津贴工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停发一至二个月的校津贴工资;

(二)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当事人和直接消防安全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停发四至六个月的校津贴工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停发三至六个月的校津贴工资;

(三)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当事人和直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停发半年以上至一年的校津贴工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停发半年至十个月的校津贴工资;

(四)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当事人或直接消防安全责任人撤职、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停发一至二年的校津贴工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撤职以上处分,并停发半年以上至十二个月的校津贴工资。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二)宿舍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毁坏、占用消防设施的;

(四)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的;

(五)违章使用蜡烛、蚊香等危及消防安全的;

(六)未到指定地点吸烟或乱扔烟蒂的;

(七)拒绝和刁难消防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发生,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六十五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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